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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1日起,建築工地應設置監視錄影系統及修正營建剩餘資源計畫相關應附文件及表格

一、為利本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稽查作業之執行,自102年7月1日
起,本市民間建築工程工地應設置監視錄影系統,茲將相關設置規定說
明如下:
(一)設置期間:申報開工後至剩餘資源運置完畢。
(二)設置位置:於工地土方車輛出、入口設置。
(三)設備內容:
1.監視攝影機:設置角度應能完整攝錄及辨識進出車輛之型式、車號、及
載運物品,並可由背景辨認為本案工地。
2.影像監看及保存設備。
(四)注意事項:
1.攝錄畫面應確保清晰,並顯示時間、日期。
2.影像資料應保存至領得使用執照。
3.監視錄影系統應每日檢視,如發生故障應於24小時內修復。
二、另自102年7月1日起,修正「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
視表」中應檢附文件是否檢齊欄位增列:「9、清運車輛同意主管機關
查閱錄影監視系統影像同意書」,相關修正表、同意書請至本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taipei.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