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皆應申請許可,小型招牌簡化辦理程序e點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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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廣告物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其中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逾2公尺、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逾6公尺、空地樹立廣告高度逾6公尺、屋頂樹立廣告高度逾3公尺者均屬大型廣告物,設置前應申請雜項執照,違反規定者將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廣告物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各商家於設置招牌前皆應申請許可,並注意相關申請規定,不要擅設廣告物,以免觸法。
建管處劉美秀處長表示,考量商家為宣傳、行銷和營業等目的,對於招牌有設置必要及迫切需求,臺北市建管處將廣告物申請e化並結合廣告物標準圖說,讓廣告物的設置規定更加淺顯易懂且簡化申請流程。建管處訂定「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自110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實施,透過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於關鍵字搜尋「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即可透過網路依簡化程序線上申辦,通過申請者若無紙本許可證需求,可以簡訊方式通知,並免繳納規費。
「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以更簡便快速的方式,方便市民申請小型招牌廣告許可。自110年實施以來已有269件廣告物透過簡化流程申請許可,佔總年度小型招牌廣告物核准許可證總件數30%,由於簡化申請程序大幅提升商家的申請意願,成功促進臺北市廣告物申請率,城市打造優良市容,商家達到宣傳目的,共創雙贏局面。線上辦理相關資訊文件,可至本市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管理或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公寓大廈科查尋,請各商家業者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