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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1.銷售房屋地點是否與所領建照地點相符合,銷售戶數、棟數查核
購屋者可要求將建造執照影印,再至主管建築機關核對。
2.各戶範圍及公共設施範圍及購買各戶面積查核
可攜帶售屋廣告至建管處與核准圖說核對。一般公共設施包括樓梯間、電梯間、屋頂突出物、機械房、水箱、地下室蓄水池、變電室、走道、通道、防空避難室或兼停車埸。

3.地下室產權是否共同持分或私人持有
前項公共設施中,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其持分方式有二:一是將該面積平均分攤到各住戶,亦即算入公共設施面積範圍內,另一方式則以停車位出賣,可能為一人所獨有亦有可能是部份人所有,不用分擔到各樓層住戶,亦即不算入公共設施範圍,而為私人所擁有。購屋者應要求售屋者將計算方式交待清楚,再核對都市發展局核准圖資料。

4.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每一棟建築每一層的用途在執照上都有註明,依其座落位置及投資者事先規畫,在使用性質上會有不同用途,目前土地使用分區已加細分,如住宅區細分為四種,商業區分為四種,每一種分區有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規定,購屋者應分別查明建築物座落的使用分區及樓層用途。

5.建築物用途
購屋者可從平面圖分別查明所在位置與所屬用途,避免購買者因用途不符違規使用之困擾。

6.停車場設置的位置,是為法定停車空間或自設停車空間。
7.房子的隔間、配置、開窗、高度
廣告資料的平面、立面圖資料應再與都發局核准的圖說核對並以核准圖說為準
8.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工程進度
該資料可使購屋者了解其所購的房屋工期限,亦可作為訂立契約的參考。
9.層數、出入通路、棟數等有關資料
山坡地常發生層數問題,由於地形的關係,建設公司將地下室外側的泥土挖開,地下層即可直接對外出入,而使原來編列為地下層的房屋變為第一層,地面一層變成地上二層,因而引起購屋糾紛。有些建築物由其面臨之計畫道路尚未打通,而於規定上必須以前棟或後棟部份室內面積作為通道,而銷售時卻將通道取消,作為室內使用,這亦不符規定,購屋者對這些情形應有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