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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不合格改善及處理程序

一、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不合格場所,應於改善期限前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依檢查紀錄表所列無障礙設施不合格項目之改善難易度,分別陳述改善方式及預訂改善完成時程。
(二)應先就簡單可立即改善完成之不合格項目,於期限前改善完成,並檢附改善完成前後照片,報請本處核備。
(三)無法於期限前改善完成之不合格項目,應於期限前檢附專業設計人員或施工廠商之連署,並具體說明最遲可改善完成日期,報請本處核備。
(四)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如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致改善確有困難者,亦應於期限內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及相關書圖資料,報請本處提送「臺北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核。
二、屆期如未改善完成、未提具年度改善計畫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核,本府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處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三、公共建築物無法找到專業設計人員規劃設計改善無障礙設施時,得洽詢本處委託複查廠商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