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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畸零地之建築基地通知鄰地畸零地所有權人讓售時,其向地政單位申辦謄本資料之辦理方式

一、按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其鄰地為畸零地且為該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時,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後至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並副知都發局。」,先予敘明。
二、旨揭事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後至申報放樣勘驗前書面通知鄰地畸零地所有權人讓售事宜,其通知書應登載所有權人全名,始符合通知之要件之1。至於畸零地所有權人之第三類謄本申請一節,辦理方式如下:
(一)建造執照掛號後,以經本局委託之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核蓋掛號章之申請書及畸零地審核相關文件,會辦或逕向本府地政相關單位申請第三類謄本事宜。
(二)領得建築執照後,以建築執照及注意事項附表所載畸零地通知讓售之列管事項,逕向本府地政相關單位申請第三類謄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