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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9條第2項準用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北市政府。
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8條。
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於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
(https://www.dba.gov.taipei)。
四、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75399號函及法務部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75399號函及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3502060號函意旨,爰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洽詢或提供意見:
(一)承辦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二)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
(三)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分機8431。
(四)傳真:02-2759-5759。
(五)電子信箱:bm3132@mail.taipei.gov.tw。

發布機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