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大巨蛋審查一切合法,絕無強迫情事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 聯絡人:正工程司洪崇嚴
  • 聯絡資訊:1999轉2703

大巨蛋都審審查過程一切合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有關遠雄巨蛋事業股份公司營運長於媒體公開陳稱被迫自都審撤件一案,並非事實,撤案為該公司單方面之決定,與都發局無涉。
大巨蛋日前所進行之都市設計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0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42916189號函釋,戶外避難區域是否足夠容納園區內建築物所有人員,受建築物用途、容積率及建蔽率控制,係屬都市計畫規定事項及都市防災議題;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都市設計之內容應表明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等事項,故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討論防災議題已有明確之法源依據。另按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及第6條第3款幹事會協助委員會審查項目有關機關就其各主管法令規定之事項審查,所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所屬幹事會針對技術規則法令審查於法有據。
都發局表示,本案都市設計審議的重點包括變更設計事項、都市防災與公共安全、57部大客車上下客等交通議題等等,其中公共安全與都市防災議題,直接涉及建築技術規則97與127條的適用性,納為議題討論自屬應當,基於公共安全的討論,遠雄公司實無必要迴避。
依內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建築物擬於同一使用單元內同時供2種以上類組用途使用,經依規定分別檢討後,得同時登載2種以上之類組用途。故建造執照依未來實際使用用途分別依規定檢討納入申請項目,實為正軌。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有關建築技術規則技術檢討部分,應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大巨蛋日前因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建造執照核准圖說施工,經勒令停工,需完成相關行政審查辦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始得復工。大巨蛋於100年所領之建造執照目前仍在有效期限內,其於100年執照原核准、101、102年2次變更設計及內政部106年認可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報告書申請用途皆為體育館(場),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構造與使用用途涉及第127條之法規檢討,都發局於過去兩年半參與台建中心防火避難性能審議過程中,基於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予行政指導立場,均以相關公文及會議紀錄一再提醒遠雄公司,應由設計建築師檢討簽證負責並納入本次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改正,惟該公司迄今仍未提出改善。
都發局強調,就建築法維護公共安全之職責,大巨蛋之審查過程一切公開,審查內容皆依法有據,並呼籲遠雄公司,應儘速依法修正圖說內容送審,把安全的大巨蛋交還給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