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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診所無須檢討無障礙設施,得視需求由業者自行改善設置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稿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稿日期:108年9月20日
聯絡人:建管處洪德豪副總工程司
聯絡電話: 1999轉8353

既有診所無須檢討無障礙設施,得視需求由業者自行改善設置

臺北市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內政部107年4月20日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採溯及既往方式要求改善,臺北市依認定原則第2點明定公共建築物範疇,訂定「臺北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分類分期改善執行計畫」,全面清查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

依中央規定診所非屬既有公共建築物範疇,依法免檢討無障礙設施設備,建議業者可評估市場需求,自行檢討無障礙環境設置,以建立友善樂齡平權環境。

考量使用者需求,內政部已於101年10月1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明訂新建及增建建築物均應依該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另內政部於101年11月16日修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均自102年1月1日生效,臺北市建管處對於102年1月1日起申請建築執照者均全面依該設計規範規定要求檢討設置,以維護行動不便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