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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重申大巨蛋工程防災維護工項,需經審查通過後始得進場施作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魏國忠 科長
  • 聯絡資訊:1999轉8373

大巨蛋工程未按圖施工經都發局勒令停工處分,遠雄公司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在本案訴訟裁判申請停止執行,停工處分已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只允許遠雄公司可以針對載重、水浮力、鏽蝕與坍塌等四項問題,為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發生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得以停止執行停工處分。遠雄公司已依據「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提出14項安全工項,自105年7月26日起每週二由都發局、建管處會同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專業公會及遠雄公司等專業技術人員會同密集協商審查同意共計7項防災維護計畫,分別為:
1.損傷維修工程。
2.防洪排水系統。
3.屋頂鈦版相關工程。
4.全區地下室完整結構體工程。
5.防火披覆&防火漆(巨蛋棟+商場棟+影城棟)。
6.PC看台版結構工程。
7.巨蛋帷幕牆相關工程。
7個工項已由遠雄公司提送防災維護計畫書併由起、承、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用印並經都發局及相關公會審查通過並完成備查程序後進場施作,其餘8~14項防災維護工項,都發局要求遠雄公司針對全工區結構體鏽蝕部分巡檢完畢,提送巡檢報告再進行審查。
近日媒體報導遠雄公司認為106年1月5日已檢送8~14項防災維護計畫巡檢量化資料送請備查後即可進場施作之訊息並非事實。
都發局再次重申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精神指出大巨蛋工程係一專業技術項目,相關防災維護工項應由雙方會同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協商確認,故後續8~14項防災維護計畫工項,已於106年1月11日退請遠雄公司修正,修正內容仍應由監造人用印、修復分級敘明定義及申請「審查」等項目,都發局將俟遠雄公司補正後透過專業機構進行審查,始得進場施作。
有鑑於遠雄公司擅自於106年1月10日澆置影城棟屋頂樓板等違法情事,都發局已飭函立即要求停工,如再有違法施工情事,將依建築法第93條之規定強制拆除擅自施工部分或勒令恢復原狀外,並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並要求建管處持續每日派員現場進行巡查,惟將每日定時改為不定時現場巡查,目前並未發現再有違反停工處分擅自施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