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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拆除立院周邊違建攤棚,依法有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稿日期: 107年4月11日
聯 絡 人:洪德豪副總工程司
聯絡電話:1999轉8353
         
建管處拆除立院周邊違建攤棚,依法有據
       個人或團體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依規定應先行向工務局新工處申請取得路權,方可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後始可搭設,經報備搭建之攤棚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拆除完畢,未依規定擅自搭建者或逾期未拆除者,則依前述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以違章建築論處。
       有關立法院周邊道路長期遭陳抗團體占用搭蓋攤棚,查其搭設之攤棚並未先行向新工處申請取得路權,或未向建管處申請報備即擅自搭設並占用道路,為避免影響公共通行,建管處近日以即時強制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對於未配合拆除之陳抗團體搭設之攤棚,建管處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針對市民陳抗之權利,臺北市政府均予以尊重,惟呼籲相關團體集會遊行活動如有涉及搭建臨時攤棚,仍應依規定提出申請路權及報備搭設攤棚,並於路權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完畢,如違反相關規定均將依法處理,以免影響公眾通行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