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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影響 臺北市110年領得之建照增加建築期限2年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 聯絡人:洪德豪主任秘書
  • 聯絡資訊:1999 轉 8351

本市建築工程受新冠肺炎疫情、原物料價格上漲及營造業缺工等因素影響正常施工進度,為舒緩目前建築業困境,將本市 110 年所領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工程納為109 4 24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931673051 號令自動增加建築期限 2 年之適用對象。
臺北市政府考量自 109 年起本市建築工程已面臨工人短缺及工程原物料上漲等問題,再加上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為減輕建築產業壓力,避免進而影響相關產業經濟,造成社會成本增加,110 6 24 日發布 110 年所領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工程自動增加建築期限 2 年,無須另行申請,希望藉此舒緩營建業受到衝擊,協助業者度過困難。
建管處並提醒「申報開工」仍應依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 6 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 3 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