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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廣告物應申請許可,小型招牌廣告簡化申辦程序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洪德豪主任秘書
  • 聯絡資訊:1999轉8351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廣告物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建管處劉美秀處長表示,考量商家營業有設置招牌之迫切需求,為鼓勵更多商家合法申請設置本市小型招牌廣告許可,臺北市建管處訂定「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其中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2公尺以下及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在6公尺以下且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本作業程序所指稱之小型招牌廣告適用範圍,各商家於設置前應注意申請規定。
  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已線上受理申辦,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關鍵字搜尋「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即可連結至申辦頁面,選用建管處所訂定的標準圖說及尺寸規範設置招牌廣告後,並檢附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現場照片,透過網路依簡化程序線上申辦,通過申請者若無紙本許可證需求,可以簡訊方式通知,並免繳納規費,以更簡便快速的方式,便於市民合法申請小型招牌廣告許可。線上申辦相關資訊文件,可至本市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管理或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公寓大廈科查尋,請各商家業者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