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廣告物應先經申請設置許可始得設置,小型招牌廣告可簡化申辦程序!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 聯絡人:洪德豪主任秘書
  • 聯絡資訊:1999轉8351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廣告物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其中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逾2公尺、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逾6公尺、空地樹立廣告高度逾6公尺、屋頂樹立廣告高度逾3公尺者屬大型廣告物設置前應申請雜項執照,違反規定者將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廣告物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各商家於設置前應注意申請規定。
  建管處劉美秀處長表示,考量商家營業有設置招牌之迫切需求,為鼓勵更多商家合法申請設置本市小型招牌廣告許可,臺北市建管處訂定「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已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網路實施,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關鍵字搜尋「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即可至線上申辦頁面,選用建管處所訂定的標準圖說及尺寸規範設置招牌廣告後,並檢附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現場照片,透過網路依簡化程序線上申辦,通過申請者若無紙本許可證需求,可以簡訊方式通知,並免繳納規費,以更簡便快速的方式,便於市民合法申請小型招牌廣告許可。線上辦理相關資訊文件,可至本市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管理或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公寓大廈科查尋,請各商家業者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