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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要求國賠18餘億元,於法無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建管處
發稿日期:110年2月5日
聯 絡 人:洪德豪主任秘書
聯絡電話:1999轉8351
 
遠雄要求國賠18餘億元,於法無據
 
大巨蛋工程停工肇因遠雄公司計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核准圖說施作,都發局依據建築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104年5月20日依法勒令停工處分,經監察院調查及遠雄公司不服行政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調查及判決停工處分核屬適法有據;所謂大巨蛋工程停建四年衍生相關費用,係因遠雄公司未按圖施工,自應負完全責任。
有關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都發局行政不作為與拖延核定安全維護措施計畫,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並請求賠償新台幣18餘億元,都發局認為請求事項已罹於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且停工處分並未禁止建築法第63條所指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施工行為,故大巨蛋工程於停工期間,承造人仍應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採取適當安全防災措施規定之義務,負責維護工地及建築物結構安全。另再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承造人應提出適當維護施工場所之工程計畫予都發局,並與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協商確認施工工項是否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目的所必須及得施作之方式及範圍等事項,有關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關防災維護工項,都發局已分別邀集專業公會召開會議共同討論後,即分次同意施作相關防災維護工項,並無故意拖延備查維護計畫之情形,故針對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請求賠償事項,都發局並無賠償責任。
都發局再度強調,市府堅守公共安全立場從來沒變,後續將持續為市民安全把關,依法要求遠雄巨蛋公司遵守規定,以保障大巨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