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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樓梯走廊堆積雜物,可罰款4萬至20萬元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 聯絡資訊:1999轉8352

社區常見住戶將鞋櫃等雜物堆置樓梯間及共同走廊,除造成環境衛生髒亂,妨礙住戶出入外,嚴重者甚至影響公共安全及消防救災逃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可依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肇致他人跌倒受傷,除可能被訴「過失傷害罪」而負民刑事責任外,如發生災害涉及妨礙人員逃生避難及影響消防救災者,將依公共危險相關責任依法究處。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呼籲,為加強本市公寓大廈之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請社區管委會及住戶積極檢視是否有走廊、樓梯間堆置雜物妨礙出入,倘有上開情形,應自主改善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