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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再次提醒各公職人員參選人應於109年1月14日前自行清除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洪德豪副總工程司
  • 聯絡資訊:1999轉8353

  為維護本市良好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建管處再次提醒各公職人員參選人務必於109年1月14日前將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成。
  建管處長張明森表示,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作業已經於109年1月11日順利完成,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競選廣告物之設置人應於109年1月11日晚間10時前將設置於公共設施之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畢,並應於109年1月14日終止前將所有設置之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畢。目前各公職人員參選人已經陸續將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清除,為加速市容景觀、交通秩序之恢復速度及減少公共安全之產生,請各公職人員參選人務必於109年1月14日前將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成。
  建管處說明,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對於逾期限仍未將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畢之設置人,規定以「得令使用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方式辦理,惟建管處執行選舉後競選廣告物清除作業係以市容景觀、交通秩序之恢復速度及減少公共安全之產生為主要考量,非以處罰鍰為主要目的,將於109年1月15日起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不另通知即逕為執行清除作業,相關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廣告物清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辦理。
  建管處再次提醒,為樹立公職人員選舉之良好典範,各參選人請務必遵守競選廣告清除期限之規定,以還給市民一個安全、乾淨的市容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