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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辦理耐震評估申報之建物, 北市府農曆年後將開鍘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 聯絡人:洪德豪副總工程司
  • 聯絡資訊:1999轉8353

  內政部修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明定自108年7月1日起,分期分類推動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凡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且屬單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特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應進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公安耐震申報已於1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凡特定供公眾使用類組使用(例:電影院、戲(劇)院【A-1】,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B-2】,觀光旅館(飯店)、【B-4】,運動場所【D-1】,小學教室【D-3】、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D-4】,醫院、護理之家機構【F-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F-2】,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F-3】、宿舍【H-1】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均應依法辦理申報作業。逾期未辦理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張明森進一步說明,首波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辦理耐震評估申報的建築物,包括D類組(運動休閒場所、教學場所)125件,目前申報26件,申報率約21%;F類組(醫院、護理之家、長照機構、幼兒園) 76件,目前申報33件,申報率約43%。因考量耐震評估檢查申報係首次辦理,眾多申報人尚不諳法令,建管處呼籲尚未申報者,務必儘速完成申報作業,農曆年後將再全面清查,屆時未申報者即依法裁罰。
  有關辦理公安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費用,因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並無統一收費標準,請逕向各評估檢查專業機構詢價。欲查詢前揭機構相關資訊,請洽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公安耐震評估檢查>公安耐震評估檢查機構認可列表。
  另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評估,倘經評估檢查員初步評估結果為「無安全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而初步評估為「有安全疑慮者」,應進行詳細評估。若評估檢查員評估結果為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在未完成補強或拆除前,應每2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