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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場所未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申報, 北市府開鍘各重罰6萬元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 聯絡人:洪德豪副總工程司
  • 聯絡資訊:1999轉8353

  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已於1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經建管處清查有3家醫院、護理機構未辦理申報,分別是:大同區長安西路春寧護理之家、松山區光復北路博仁綜合醫院、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百齡診所附設護理之家,建管處依法重罰6萬元,並限期30日內補辦手續。
  內政部修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明定自108年7月1日起,分期分類推動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凡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且屬單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特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均應進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108年度列管應辦理申報者為建築物作為運動場所【D-1】,小學教室【D-3】、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D-4】,醫院、護理之家機構【F-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F-2】,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F-3】等類組使用之建築物。109年度列管第1季應辦理申報者(建築物作為宿舍【H-1】,電影院、戲院【A-1】類組使用)有47家;第2季應辦理申報者(建築物作為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B-2】,觀光旅館、飯店【B-4】類組使用)有225家,申報人請依辦法規定期限完成公安耐震評估檢查申報,並將辦理情形回報建管處,以免受罰。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有關辦理公安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費用,因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並無統一收費標準,請逕向各評估檢查專業機構詢價。欲查詢前揭機構相關資訊,請洽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公安耐震評估檢查>公安耐震評估檢查機構認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