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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110年6月11日上路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 聯絡人:洪德豪主任秘書
  • 聯絡資訊:1999轉8351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明定本市領得使用執照達一定年限或外牆飾面具風險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定期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義務,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於該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於109年2月9日發布實施以來,因考量政策執行需週知民眾且經統計達15年及30年以上建築物數量較大,恐造成行政資源量能不足,爰將原訂申報制度實施時間順延,依「由公而私、公安優先」原則推動申報,並採分類分期方式實施申報。其中具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於110年7月優先推動申報,預計111年1月起推動公有建築物外牆申報,同年7月再以分期分類推動私有建築物申報。
       建管處也表示為降低申報人申報成本促進申報程序合理性,同時應配套修正申報期限,調整申報案件可依性質採分流申辦,並重新審視專業資格及培訓課程同步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專業診斷及專業檢查人員培訓執行計畫(草案),調整培訓計畫遴選方式,提供更多培訓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機會,以平抑申報檢查診斷費用,提高申報意願,達到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目標。
       市民如欲進一步了解申報辦法及申報補助等相關訊息,請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頁(http://dba.gov.taipei),點選建物外牆安全專區中,查詢申報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