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建管處持續依法拆除立院周邊違建攤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稿日期: 107年3月27日
聯 絡 人:洪德豪副總工程司
聯絡電話:1999轉8353
         
建管處持續依法拆除立院周邊違建攤棚
     團體或個人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工務局新工處申請取得路權後,方可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後始可搭設,經報備搭建之攤棚如逾期限三日內未自行拆除完畢,則依前述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以違章建築論處。其後續於同一申請地點申請攤棚時,如未將前次報備之攤棚自行拆除完畢,將駁回其報備,並以即時強制優先查報拆除。
    有關濟南路一段南側之陳抗團體經查於3月20日以前未依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即擅自設置攤棚,故建管處於107年3月20日以即時強制查報並現場張貼在案,後經該陳抗團體申請展延報備至107年4月11日,惟查其書面資料,攤棚申請人與工務局新工處的路權申請人不同,且現存攤棚未依規定先行拆除,故不同意該處攤棚延續使用,現屬違章建築,應予拆除。
    另中山南路東側陳抗團體搭蓋之棚架,報備至107年3月23日,雖該地點陳抗團體陸續遞件補辦報備手續至107年4月6日,惟查攤棚申請人與路權申請人不同,且現存攤棚亦未先拆除再重新申請,其情況與濟南路一段南側之陳抗團體相同,故屬違章建築,建管處已於107年3月27日以即時強制查報並張貼現場,應予拆除。
另考量拆除作業須交通管制及大批警力維持秩序,建管處將與警方協議適當時機後即進場執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