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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自109年1月15日起逕行清除所有競選廣告物並向相關人員收取清除所需費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為維護本市良好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建管處自今日(109年1月15日)起逕行清除所有競選廣告物並向相關人員收取清除所需費用。
  建管處長張明森表示,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作業已經於109年1月11日順利完成,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競選廣告物之設置人應於109年1月14日終止前將所有設置之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畢。目前各公職人員參選人已經陸續將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清除,惟仍有少數公職人員參選人未將所設置之競選廣告物清除完成。為加速市容景觀、交通秩序之恢復速度及減少公共安全之產生,建管處自今日(109年1月15日)起逕行清除所有競選廣告物並向相關人員收取清除所需費用。
  建管處說明,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對於逾期限仍未將競選廣告物自行清除完畢之設置人,係規定以「得令使用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方式辦理,惟建管處執行選舉後競選廣告物清除作業係以市容景觀、交通秩序之恢復速度及減少公共安全之產生為主要考量,非以處罰鍰為主要目的,將於今日(109年1月15日)起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不另通知即逕為執行清除作業,相關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廣告物清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