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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於107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
    為提昇本市畸零地開發效益,並解決本市都市土地開發受限於畸零地等問題,本次修法係配合社經民情實務需求,除期促使土地公平正義開發及精進簡化畸零地調處程序等主軸外,並更進一步領先六都,將老舊傾頹、受天然災害損壞之合法建築物及受地形限制建築基地等情形,排除於畸零地之範圍,以加速危老基地之重建、促進都市土地之開發或都市更新推動,以提昇其建築環境品質。
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原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經過多年實務運作,法定保留地常因價額或其他因素未能合併使用,造成土地零碎無法使用,不利都市發展,爰予刪除留設法定保留地之機制;另修正畸零地調處方式,回歸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身非畸零地者,無須辦理調處,但可建築基地或都市更新單元毗鄰唯一合併畸零地時,為保障該畸零地權益,仍規定需負起通知合併使用、價購之責任;簡化畸零地作業程序,以優化畸零地調處作業品質,未來將進一步訂定畸零地公辦調處及徵收標售執行規定,以增進政府機關行政效能。

另為避免「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建築基地,鄰接公私有畸零地處理方式不同致造成誤解,爰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條條文規定,以符合實情及原修法意旨。有關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0條條文案,業經本府109年2月4日府法綜字第1093003341號令公布在案。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公告實施並登載於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歡迎民眾上網閱覽(網址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Hom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