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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物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輔導團隊
其他資訊-規約新增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管理規定之參考條文(1110520版)
其他資訊-規約新增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管理規定之參考條文(11105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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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為便利社區管理,各社區可以參考下列原則在規約內新增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管理的條文,條文原則包含第一項的訂定緣由、第二項明訂社區內電動車充電設備管理事務原則上歸屬於管理委員會例外情形才歸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三項規定管理辦法未規定時的管理方式。
為落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社區自治精神及社區事務之順利進行,有關條文內容第二項權責分工部分,得由各社區依社區特性訂定及修正。
參考條文之內容如下:
(第一項)為使本社區與時代發展接軌成為電動車友善社區,提高社區價值,兼顧住戶與社區用電安全、公共設施美觀及設備之完整、居家安寧環境清潔、取得共識、簡化溝通與申請流程、有效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本社區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時應依○○社區電動車增設充電設備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項)前項管理辦法於○年○月○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並授權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事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者,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電動車充電設施之管線設置時涉及建築物穿孔規模已達到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應辦理簽證者。
三、其他經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
(第三項)第一項管理辦法未規定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本社區規約及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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