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建築物為七樓以下平屋頂合法建物,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鑑定有漏水之情形,可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2點第13款規定委託建築師為設計及監造向本處申請建造防漏水斜屋頂。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臺北市合法建築物平屋頂建造斜屋頂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