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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6-0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1.如規約已另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開罰。2.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110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

    • 105-08-02

    如果公寓大廈社區規約有規定禁止飼養寵物,則不得飼養,若社區規約未訂定該規定則可以飼養寵物,但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 97-03-29

    答:如因噪音過大可撥打本府市民熱線1999或電洽環保局檢舉。

    • 97-03-29

    答:  1.公開銷售房屋座落位置戶數、層數及公共設施範圍等。  2.預售廣告是否與核准內容相符。 3.土地使用分區及樓層用途。 4.地下室產權。 5.停車場位置。 6.開工日期。 7.工程進度。 8.預定竣工日期。 9.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資料及其他不涉及私權、房價等問題。

    • 97-03-29

    答:如果是整棟樓高在6層以上的建築物,不論住家位於哪一層,更動分間牆或天花板的行為均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詳細申請辦法請撥本處使用科服務專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7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97-03-29

    答:請從建管處網站首頁「建築物室內裝修專區」,其中有關於室內裝修制度的50題問與答,可以幫助您瞭解;或請來電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700為您解答。

    • 97-03-29

    答: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第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出席,以出席3/4以上同意行之,若第一次會議人數不足,召集人可就同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第二次會議僅須3人並1/5人數出席,出席之1/2同意作成決議,分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於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反對意見若未超過全體1/2該決議即視為成立。 

    • 97-03-29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須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第五點規定應備文件向本府報備。報備所須之書表資料請上本府建管處網站下載。

    • 97-03-29

    答:可上臺北市建管業務e辦網,網址:https://tccmoapply.dba.tcg.gov.tw/tccmoapply/maliapp/asp/othofcqry100.do?node=20181022092155704001點選並查詢,再點選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輸入相關查詢條件後即可知道大樓有沒有向本府申請報備核可。

    • 97-03-29

    答、雙方應私下先行協調,協調不成(係指雙方土地無法合併建築使用、雙方意見一致為土地不合併使用亦為調處不成),再檢附紀錄向本處申請調處。 

    • 97-03-29

    答、次數無限制、形式不拘,會議、電話、登門拜訪皆可,但協調內容須有充分表達意見且有明確意見(協調不成時,作成紀錄一併送調處會)。 

    • 97-03-29

    答:如屬尚無建築物之空地,搭設高度在2公尺以下之鐵絲網;或於建築基地內之鐵欄杆式圍籬,高度2公尺以下,以磚木混凝土等建造之牆基在60公分以下,圍籬透空率達百分之70以上者,免辦理申請手續,非屬上述二者之情況者,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 

    • 97-03-29

    答: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對騎樓之寬度及構造均有相關規定,騎樓應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 97-03-29

    答:有關新建工程施工造成鄰房建物損壞相關求償處理方式,可依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逕循司法途徑提民事訴訟解決;或由該受損建物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之委託人)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請求協助處理。

    • 97-03-29

    答:經查契約之訂定係屬民法債編之範疇,如有違約情事之發生亦屬私權糾紛,故仍需循司法途徑解決。如需法律諮詢,請撥市民法律諮詢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68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 97-03-29

    答: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若建築物為七樓以下平屋頂合法建物,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鑑定有漏水之情形,可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2點第13款規定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向本處申請建造防漏水斜屋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