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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6-27

    建築物用途審查經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後,審查通過將有6個月商業登記之期限。

    原「營利事業登記」涉及各主管機關(稅捐、都計、建管、商業等)之聯合審查,為提昇聯合審查之效率而有建築物用途預審制度,惟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申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已不須再審查建築物用途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因此已無建築物用途預審之必要。原「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實施要點」業已於98年9月8日廢止。但未免市民辦理商業登記地點違反土管、建管規定而觸法遭到罰鍰處分蒙受損失,本市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除實施E化作業外並重新對商業登記地址進行土管、建管之預先審查作業。

    建築物用途係以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上所登載用途為建築使用管理之依據,該登載用途尚無使用時效性問題;民眾倘若需查詢「建築物用途」則可至本市建管處網站(http://www.dba.tcg.gov.tw/)「執照存根查詢」,輸入「門牌」、「地段地號」或「使用執照號碼」,即可查知。

    • 113-06-27

    一、原「營利事業登記」涉及各主管機關(稅捐、都計、建管、商業等)之聯合審查,為提昇聯合審查之效率而有建築物用途預審制度,惟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申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已不須再審查建築物用途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因此已無建築物用途預審之必要。但未免市民辦理商業登記地點違反土管、建管規定而觸法遭到罰鍰處分蒙受損失,本市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除實施E化作業外並重新對商業登記地址進行土管、建管之預先審查作業。

    二、民眾倘若需查詢「建築物用途」則可至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www.dba.tcg.gov.tw/)「執照存根查詢」,輸入「門牌」、「地段地號」或「使用執照號碼」,即可查知。為使相關服務更臻完善,冀能藉由更優質之服務輔助民眾,另本處使用科除櫃檯設有專人服務外,並於98年8月1日起已於商業處設置專屬櫃檯提供廢除營登後之諮詢服務。且本府都市發展局,已建置數位化資訊,目前查詢本市「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可逕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www.udd.taipei.gov.tw/)「臺北市都市計畫資訊便民服務系統」,輸入「門牌」或「地段地號」,即可透過圖形化的呈現,獲得相關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資訊,並得由同網站「業務法令」之「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項目,查詢各土地使用分區用途及其附條件允許標準。

     

    • 113-05-29

    1. 申請人如依規定於每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申請營造業淨值申報,應檢附「營造業申報淨登記函」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 市民服務大平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3.  另依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台內營字第1110809094號函明示: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有關本部權管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期限原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本(111)年得展延至本年9月30日申報,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9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

    一、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1200萬元

           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360萬元以上;土木包工業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二、專業營造業各專業工程項目之資本額詳如下列:

           1.鋼構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3.基礎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4.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5.預拌混凝土工程 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6.營建鑽探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7.地下管線工程 新臺幣700萬元以上

           8.帷幕牆工程 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9.庭園、景觀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10.環境保護工程 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11.防水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報備,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 示民服務大平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1. 移付單位或被付懲戒人如因涉及建築師法應檢附「建築師疑涉違規懲戒通知單」或「被付懲戒建築師答辯書」等相關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移付單位或被付懲戒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檔案下載 >點選「申請書下載」 >點選「營建科」>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113-05-29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建築師事務所開業及變更登記,應檢附「建築師申請登記函」「登記申請書」「印模紙」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 點選示民服務大平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建築師設立登記(含變更)】 >【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113-05-29

    1. 移付單位或營造業被付審議人如因涉及營造業法應檢附「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或「被付審議(營造業)答辯書」等相關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移付單位或營造業被付審議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檔案下載 >點選「申請書下載」 >點選「營建科」>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113-05-29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設立(含變更),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市民服務大平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 113-05-29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工程竣工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應檢附「營造業申請業績登記函(北市精簡版)」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示民服務大平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113-05-29

    建請貴里里長洽本處專案小組或委託之規劃單位至現場調查評估,若評估後有改善必要性,則請里長以完整街廓為單位,簽妥街坊鄰居之房屋所有權人之騎樓改善「徵詢意見書」交予本處後,即可納入年度計畫協助改善。

    • 111-03-14

    本市集合住宅申 請裝修成多間套房及增設變更兩間(含)以上浴室、廁所案件,即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 111-02-11

    陽台外推係屬違章建築行為,斷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程序得以合法化。如有確切事證,尚請告知案址,登記後送建管處查報隊依法查處。

    • 111-02-11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除應委託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外,尚應分別向台北市建築師公會(2377-3011)申請「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另外,供住宅使用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即10層以下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未達300㎡;11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未達100㎡者)室內裝修,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核給施工期限及「施工許可證」後,即可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再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即核轉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111-02-11

    您可直接向本市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詢問(聯絡電話:02-23773011)。

    • 111-02-11

    本處為配合社區建築師推動,特於建管處網站建置社區建築師專屬網頁,並印製社區建築師各分區宣導手冊於各行政區中心、里辦公室、社區建築師服務處及建管處使用科櫃台提供市民索取,其聯絡方式在網站及手冊均有詳盡之說明,建管處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進入後點選:建管業務綜合查詢 > 宣導專區 > 社區建築師專區。

     

    • 111-02-11

    社區建築師基於關懷社區的情感,提供免費之建管法令諮詢服務,社區居民如有需要,可以藉由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方式逕向社區建築師請益;倘需社區建築師進一步提供規劃、設計、檢查、調查、簽證、鑑定、會勘、出席會議或代辦有關證照等服務,仍應按使用者付費原則付予酬金。

    • 111-02-11

    門牌增編(或合併),如果有更動分間牆的行為,應該要申請室內裝修併案辦理分戶(或併戶),案件核准後再請申請人依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增編(或合併)即可。

    • 111-02-11

    舉凡協助市民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訂定規約暨報備、指導既存違章建築修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無障礙設施改善、宣導住戶採用防火材料裝修、協助輔導申請優良公寓大廈安全管理標章等均是社區建築師之服務工作項目。

    • 110-08-17

    所謂海砂屋,即建築房屋時混凝土所用的砂;用的是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 常所用的河砂。由於海砂中含有氯離子,短期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的痕漬,即俗稱 之「壁癌」,長期則會加速腐蝕鋼筋,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 而防蝕的方法目前有兩種,一是陰極防蝕法, 一是電化學去鹽法,以降低鋼筋腐蝕速度來延長房屋結構壽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