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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臺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建造執照之起造人應檢具文件申請核發建築許可後,始得設置樣品屋。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樣品屋申請設置、展期及竣工

臺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管理辦法

樣品屋應於核發建築許可後六個月內申報竣工,必要時得申請展期三個月,展期以一次為限。
樣品屋使用期限為核發使用許可之日起一年。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期,每次展期以一年為限。樣品屋之使用總年限合計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