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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使用執照審核

建築法第70條及第72條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

請申請人於申請使用執照階段先行檢查現場是否按圖施作,並提前確認執照注意事項是否皆已辦理完成,以利後續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