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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理,特訂定本措施。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建築法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