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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市容觀瞻或其他依法令禁止設置廣告物之地區,則列入優先執行查報拆除或限期改善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具有立即危險廣告物列入優先執行查報拆除或限期改善。競選廣告物申請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違規廣告物查處及拆除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