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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或違反第77條第1項規定,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經都發局裁罰後未依期限改善而繼續違規者,擬於下次裁處限期改善、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之爭議事件提請委員會諮詢。

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7:30

午休時段;(12:30-13:00)櫃台停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