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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即日起生效。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總說明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自89年8月1日實施以降,循經七次修正,旨為確保本規範在變更頻仍的社會變遷過程,能夠切合實務運作要求。隨著各國民主政治發展漸趨成熟,行政與政治脫鉤,超然中立於政黨政治已為世界潮流。此外,民眾對於公務員依法行政、清廉自持等道德操守標準亦日益提高,為鞏固民眾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提升本府整體清廉形象,爰擬定本修正案,總計修正4點,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文字,將行政與政治脫鉤,參照行政院版廉政倫理規範修正本規範之宗旨(修正規範第1點)。二、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遇有本規範所稱之請託關說時,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規定。(修正規範第3點)。三、規定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以拒絕餽贈為原則,僅公務機關基於公務禮儀提供財物者始得收受(修正規範第12點)。四、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與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成為法務局,修正本規範臨時審議小組成員(修正規範第18點)。有關修正對照表及對照條文,請參閱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