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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立委候選人競選廣告應於1月17日以前清除, 逾期將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為维護北市良好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競選廣告物之設置人應於選舉投票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競選廣告物清除完畢,各總統副總統、立委候選人及政黨應於113年1月17日前將北市競選廣告物清除,逾期將處以罰,並得連續處罰。

建管處表示,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113年1月13日順利完成,於競選活動結束後,各候選人及政黨應依規定自行於113年1月17日前自行清除其設置之競選廣告物。逾期未自行清除完畢之設置人,涉及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將依第9條第1項規定,以「處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缓,並限期改善、清除、拆除或刷除,屆期未改善、清除、拆除或刷除者,得按次處罰」之方式辦理。

虞積學處長呼籲,北市府於111年底修正公布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規範臺北市競選廣告物之設置秩序,各候選人及政黨應依規定盡速自行清除其設置之競選廣告物,避免逾期拆除違反相關法令,期望共同攜手打造更友善的選舉文化及維護城市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