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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324次處務會議紀錄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324次處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處研討室

主席:虞積學處長                     紀錄:馬永禎

出(列)席人員:

王金棠    洪德豪    李松鶴    鄭大川    汪海淙    李彧

梁守強    謝政憲    洪崇嚴    趙國鑫    劉慶平    李豪偉

楊桂環    陳建銘代    陳威廷    曾美惠    盧姚伶    王瑞霖

李淑娥    韓檾遠                

壹、    轉達本週第2300次市政會議及第852次主管會報指(裁)示事項:

一、本市403地震受損紅黃單建築物,請持續依計畫列管續處。另921、331震損黃單建築物委託專業公會複勘,請接續於7月份辦理。(使用科)

二、局都市設計科(第三科)提報,為推動本市綠容積及提高綠覆率政策,有關本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修正草案內容,已與本處建照科討論完成,請加速法制作業程序。(建照科)

主席指示:請建照科針對「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修正案執行面問題再提討論。(建照科)

三、議員市政總質詢提及「大安基泰台大社區」屋頂違建案,請持續督導管理委員會自行拆除完成。另地下室停車場違規隔間,並請依法續處。(違建處理科、使用科)

主席指示:請違建處理科追蹤基泰台大違建個案自拆情形,注意行政程序完備,並請李主任秘書協助督導。(違建處理科)

四、局長將每季於局務會議表揚績優之個人及團體,請各科處提供相關事證送請局人事室彙整簽辦。(各科室隊、人事室)

主席指示:請各科室隊主管每季整理績優案件,簽送人事室彙報處長予以嘉勉表揚。(各科室隊、人事室)

五、局秘書室提報,市長施政報告、專案報告及總質詢承諾案件,本處有2件尚未完成解列:違法傾倒營建廢土個案、建築物外牆安全議題,請從速處理。(施工科、使用科)

主席指示:議員質詢違法傾倒營建廢土個案,請施工科注意追蹤進度。(施工科)

貳、    本處第11323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略)

裁示:

一、為確認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段禁限建範圍套繪圖資正確性,請建照科發函捷運局協助告知需否補行套繪事項。(建照科)

二、為本市鑽探報告內有關地質軟弱判斷資料公開1案,請建照科洽詢市議員及專業人士確認公告事項,並請羅副處長協助督導。(建照科)

參、    各業務科室隊重點工作提報:(略)

裁示:

一、有關新建建築物貫穿部防火填塞系統檢查問題,請施工科草擬管控方案,簽請洪總工程司主持邀集相關公會共同研商。(施工科)

二、為建立防汛期間鄰接山坡地建築開發案排水設施檢(抽)查機制,請施工科整理清冊,洽詢工務局水利處與水利技師公會研訂相關作業流程,並請李副總工程司協助督導。(施工科)

肆、    提案報告(討論):(略)

一、會計室提報:113年5月份預算執行情形月報表。

裁示:各項預算執行計畫,請權責科室積極處理。(各科室隊)

二、人事室提報:重申對於性騷擾零容忍及身心障礙員工之關懷協助2件宣導案。

裁示:請各科室隊主管宣導同仁本處性騷擾防治申訴事項,並適當關懷協助身心障礙員工。(各科室隊)

三、    總工程司室提報:

(一)列管法規整理計畫報告。

(二)5月27日至6月7日電話服務禮貌測試結果。

(三)超過26日未結公文表。

(四)監察院公文辦理情形表。

(五)訴願預警案件。

裁示:

(一)為「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辦法」修正案,請建照科整理法規會意見再提討論。(建照科)

(二)電話服務禮貌測試缺失事項,請施工科考量外勤同仁電話設定轉接至值班櫃檯可行性。(施工科)

(三)超過26日未結案件,請公寓大廈科、使用科主管盡力督導並適時關懷承辦同仁工作情形。(公寓大廈科、使用科)

(四)監察院調查案件,請權責科主管協助加強督導。(業務科)

(五)訴願答辯屆期案件,請公寓大廈科、使用科主管加強催辦並輔導承辦同仁盡速結案。(公寓大廈科、使用科)

伍、    臨時報告:

一、洪總工程司臨時報告:為提供民眾瞭解年度辦理本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執行計畫,請公寓大廈科整理製作圖卡上傳FB及IG。

裁示:請公寓大廈科製作「臺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執行計畫」懶人包上傳FB及IG。(公寓大廈科)

二、李主任秘書臨時報告:有關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函請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政策性災防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宣導課程」1案,請公寓大廈科研究結合輔導團作業可行性。

裁示:請公寓大廈科依李主任秘書意見研究處理。(公寓大廈科)

三、汪副總工程司臨時報告:研考會預計今明兩日(6月19日至20日)進行局級列管案件抽查,如主政機關未於系統分辦後5日內以府函答復且派員向議員說明者將列為缺失,請主管轉知同仁依規定期限辦理,倘因資料蒐集或彙辦等因素,期限內無法有具體結果回復者,仍應於期限內先行函復議會,並向議員說明。

裁示:請各科室隊依汪副總工程司意見配合辦理。。(各科室隊)

四、李副總工程司臨時報告:本局113年度人權兩公約講座,訂於今日(6月19日)下午進行兩梯次教育訓練課程,請各科室隊主管協助宣達同仁線上視訊參訓。

裁示:請各科室隊依李副總工程司意見配合辦理。(各科室隊)

陸、    散會。(上午11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