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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補照評估報告作業程序」 為「臺北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補照作業程序」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辦理。
二、本次內容修正如下:
(一)本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其補辦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旨揭作業程序,由違建所有人先行委由開業建築師簽證檢討,並檢具評估報告書、書圖文件及建築師違建補照案評估報告自主檢查表至本市建管處,上述自主檢查表應填列或應勾選項目及相關附件未齊全者,修正為發函限期於公文送達15日內改正資料,惟以1次為限,如逾限改正或經通知改正而仍未齊全者,將逕予退件,且該案日後再次檢送評估報告均不再受理。
(二)自主檢查表內容齊全者,該評估報告書經檢核符合補照資格者,將發函告知於文送達30日內申請補辦建照或雜照手續,逾限未申請者本局將依規定辦理;如評估報告需改正者,由原先發函限期於文到30日內改正資料,修正為15日內並以1次為限,如逾限改正或經通知改正而仍未齊全者,將逕予退件,且該案日後再次檢送評估報告均不再受理。
(三)另為更加完善「評估報告書自主檢查表」內容,修正部分檢討項目及相關文字內容,並新增兩點備註事項(詳附件)。
三、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14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001號;網路網址:https://dba.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