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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1-28

    可以,請先至建管處網站,點選「檔案下載」內之【申請書下載】→資訊室→「建築執照檔案圖說複列印」。

     

    路徑:

     

    建管處首頁→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資訊室→「建築執照檔案圖說複列印」→書證表單→市民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

    • 109-10-13

    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依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僅得放寬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非屬上開項目仍需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是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大規模建築物,或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均應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109-10-13

    依「危老條例」第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不受前述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不過,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 109-10-13

    按內政部107年3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405號令,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及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估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均屬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據此,目前本市列管「921、331及403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均可逕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免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惟「危老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自不得再依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相關規定爭取依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30%重建

    • 109-07-07

    委員會作成決議後,7日內會發文通知陳情人並上網公布。

    • 109-07-07

    不得申請審議之案件:

    1. 以施工中違建查報之案件。

    2. 不符臨時展演申請規定查報之攤棚或舞台。

    3. 行政救濟已告確定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之案件。

    4. 尚未作成查報處分之案件。

    5. 前經審議並作成決議之案件。

    6. 申請書資料填寫不全或陳情人無從通知之案件。

    • 109-07-07

    一、申辦方式:

    (1)於市民服務大平台辦理線上申請(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2002060001)。

     (使用線上申請者可透過簡訊及e-mail收到開會通知,推薦市民多加利用)

    (2)臨櫃申辦。

    (3)填具申請書後郵寄至建管處違建查報隊。

    二、為協助陳情人釐清爭議,建議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爭議,視必要時可於開會當日準備簡報檔案或3份以上紙本資料。

    • 109-03-28

    本處並無核發非法定空地證明書之業務,惟目前市民或公務機關來函查詢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本處均協助調卷並予查明函復。

    • 109-03-28

    1.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另按同規則同編第142條第6款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另依91年3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04132號函說明2:「......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領有使用執照之防空避難設備,得否申請作為臨時使用、營業使用乙節,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2項,不得供營業使用規定辦理;至其公寓大廈防空避難設備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業經核准臨時使用、營業使用有案,申請變更使用者,除依內政部86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8672620號函釋規定,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現已改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其營業項目在同一類組範圍內變更或作較輕度營業使用,得免辦理變更並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外,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3.另建築物防空避難室超出法定應附建面積之部分,尚可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建築法及相關法規,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經核准後方能作其他用途使用。

    • 109-03-28

    一、依建築法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83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及第83條(古蹟之修繕)「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另依同法第16條「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之工程如下:一、選用內政部或市政府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者。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三、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不含山坡地整地及擋土工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水塔、廣告塔(臺)及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施工,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及營造業承造。」;符合上開規定者免辦理建築執照(免辦理拆照)。

    三、另有關辦理拆除執照須檢附文件如下,或至本處網站(http://www.dba.taipei.gov.tw/)查詢。1.申請書2份。

    2.審查表3份。

    3.監拆報告書。

    4.建築師委託書。

    5.建物拆除同意書(如有抵押設定者,另檢附抵押權人之拆除同意書)。

    6.建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無虞證明(含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

    7.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3個月內有效)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產權登記者檢附水電單、房屋稅單或其他)。

    8.建物測量成果圖(拆除位置須確認時檢附)。

    9.拆除切結書(無產權登記時檢附,並加附房屋稅單、水電單或其他)。

    10.共同壁協議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11.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12.現況相片。

    13.其他相關資料(如建物部分拆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討之文件…)。

    14.拆除圖說。

    • 109-03-28

    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雙方應私下先行協調,協調不成(係指雙方土地無法合併建築使用或意見無法合意、雙方意見一致為土地不合併使用亦為調處不成),再檢附紀錄向建管處申請調處。

    • 109-03-28

    次數無限制、形式不拘,會議、電話、登門拜訪皆可,但協調內容須有充分表達意見且有明確意見(協調不成時,作成紀錄一併送調處會),其紀錄內容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109-03-28

    依照建築法相關法規規定,應屬建築物之建造行為,需先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向本處請領建築執照後,始得建造,否則屬違建行為,依法需拆除。

    • 109-03-28

    關於打算在自家一樓部分空間變更為停車空間使用,依照目前建築法的規定,您應該委託在台北市合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向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辦理該樓層的變更使用執照的申請,依照規定停車空間與其他使用空間並應該使用不會燃燒的防火牆壁區隔。

    • 109-03-28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對騎樓之寬度及構造均有相關規定,騎樓應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 109-03-28

    一般事務所變更成住宅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假如該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則依法無法變更成住宅使用。

    • 109-03-28

    陽台補登『線上申請』,建請申請人逕上建管處網站線上申請,亦可由網站下載「申請書」表格,填妥基本資料(包括申請人姓名、申請補登地點、聯絡電話及通訊處),以郵寄方式申請,或是親自至本處總收文室紙本掛號。

    附註:上網申請後若您收到E-mail或線上查詢結果通知領件時,請檢附下列證件至本處建照管理科領件。

    1. 申請書乙份(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2.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3. 建物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4. 使用執照影本(或營造執照影本)乙份(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於空白處)
    5. 如建物門牌曾經更改,則需檢附門牌改編證明書乙份(請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建照管理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72 

    • 109-03-28

    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乙份(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2.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3. 建物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4. 使用執照影本(或營造執照影本)乙份(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於空白處)
    5. 如建物門牌曾經更改,則需檢附門牌改編證明書乙份(請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 109-03-28

    申請查詢建築執照法定空地時,可自行書寫申請書並註明地段地號,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電話,並檢附委託書(如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函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我們將儘速予以查復。

    • 109-03-28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10章規定,本市農業區及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為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農業倉庫及農舍),其申請使用組別之規定其相關限制條件,請逕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www.udd.taipei.gov.tw/):依「業務法令→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途徑參閱。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3條及第3條之1,申請人應為農民,除應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以查察申請人是否為無自用農舍者外,另應檢附1.申請人資格經農業單位審查通過文件。2.農業用地證明。3.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4.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三、至農舍整修則應視實際建築行為(新、增、修、改建)委請本市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檢討。相關辦理文件及程序,得逕至本處網站(http://www.dba.tcg.gov.tw/):依「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01.建照科→建造執照申請書表範例及常用說明書範例」路徑參閱,或電洽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372本處建照科服務櫃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