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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3-28

    (一)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委託開業建築師檢討辦理。各區認定時間點如下:

    1.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3.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4.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5.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6.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證明。(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物改良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測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建築師委託書。

    8.建築師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9.合法房屋切結書。

    10.現況相片。

    11.各層平面及立面圖、面積計算表(由申請人、建築師簽證)。

    12.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含現況及擬興建部分,比例1/500)。

    13.其他必要檢附資料(個案性)。

    • 109-02-11

    「室內裝修」係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 109-02-1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內政部指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除一般營業或消費場所外,本市6層以上建築物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另外,樓高5層以下的集合住宅或辦公廳舍,若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涉及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或一戶同樓層分間為6間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仍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109-02-11

    更換壁紙、牆面重新粉刷油漆或換磁磚的行為,不屬於室內裝修的範圍,不需申請。

    • 109-02-11

    如果是整棟樓高在六層以上的建築物,不論住家位於哪一層,更動分間牆或天花板的行為均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詳細申請辦法請撥本處使用科服務專線(27208889#838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109-02-11

    一、施工期限: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八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查人員審核合格並於申請圖說簽章後,轉送都發局發給許可文件及施工許可證後,限期於六個月內按核定圖說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向都發局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施工時間:

    本府環境保護局網路資訊說明其規定:營建工程係以「整體音量」管制,不論其噪音源為何,其整體音量不得超過「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而針對三更半夜施工噪音問題,環境保護局已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若經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稽查確有違反前述規定,將依法予以掣單舉發並限期改善。另因該管制標準依不同噪音管制類區及時段而有所不同,詳細資料請逕行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www.epa.gov.tw)網站、環保法規頁面。

     

    • 108-03-12

    A:辦理建築物戶數變更時,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

    四、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五、戶數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一份。

    六、戶數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五份(標註尺寸、空間名稱及分戶牆材質並經建築師簽章)。

    七、建築師簽證表。

    八、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必要文件。

    辦理建築物戶數變更,涉及更動住宅牆面,即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之「室內裝修」行為,應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 108-03-12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未經許可擅自裝修得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 108-03-12

    請從建管處網站首頁 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宣導專區」>「建築物室內裝修專區」,其中有關於室內裝修36計,可以幫助您瞭解。

    • 108-03-12

    請從建管處網站首頁下載 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使用科」

    • 108-03-12

    請從建管處網站首頁「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921及331地震」查詢。

    • 107-05-01

    依據「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廣告物清除拆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規定,違規廣告物由市政府強制拆除後,其設置人、使用人或車輛所有人須負擔拆除費用。

    廣告物清除、拆除或刷除費用依廣告物種類、設置樓層、規模、面積或面數計算,詳細收費基準依「臺北市廣告物清除拆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附表計算。

     

    • 107-04-30

    按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01000046708號函:

    「 一、按『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所明定,故有關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應依上開條文規定。

    二、又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為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所明定,故有關修繕費用負擔方式,依上開條文規定。」是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倘有爭議,事涉私權,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如須法律協助,本府市政大樓1樓秘書處市民服務組設有免費法律服務處,由臺北市律師公會之專業律師親自為您服務,洽詢電話為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68。此外,本府各區公所亦聘有義務律師免費提供市民法律諮詢服務,歡迎您多加利用,以維權益。

    • 107-04-30

    有關住戶會在家裡抽菸並開家門飄散到公共空間,本處經查目前並無相關法令可予制止,建議可請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里長、鄰長,對吸菸住戶予以協調勸導。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訂定,在社區內公共區域設置吸菸區並自行管理。臺端關心自身權益並熱心建言,本處當於日後檢討或修改法令時建議將住戶抽菸納入研討。

    • 105-08-03

    一、按107年1月9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時段管制辦法」規定,下列工項除施工作業之材料及機具運載等前置作業得於上午6時至8時進行外,平日不得於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或下午6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一)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四)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七)吊車之裝卸作業。
    二、另如施工噪音音量過大,可撥打本府市民熱線1999或電洽環保局檢舉。
    三、相關法規可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https://dba.gov.taipei/),或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s://www.dep.gov.taipei/)網站查詢。

    • 105-08-03

    一、按107年1月9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時段管制辦法」規定,下列工項除施工作業之材料及機具運載等前置作業得於上午6時至8時進行外,平日不得於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或下午6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一)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四)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七)吊車之裝卸作業。
    二、另如施工噪音音量過大,可撥打本府市民熱線1999或電洽環保局檢舉。
    三、相關法規可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https://dba.gov.taipei/),或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s://www.dep.gov.taipei/)網站查詢。
     

    • 102-10-24

    依據憲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另土地法第10條第1項:「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據此,防火巷亦屬法定空地之部分,應屬土地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管理維護應由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之,惟其使用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

    • 102-05-29

    依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設置招牌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申請之文件及程序請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查詢,網址:https://dba.gov.taipei/或洽詢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88。

    • 102-05-29

    經廣告物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檢舉之違規廣告物是屬優先查處的廣告物,只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檢舉本處一經確認違規屬實,即依法查處。

    • 102-05-29

    本處將排定一些重要路段就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之違規廣告物進行查處,其餘廣告物一經檢舉則依「臺北市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