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坪數通常包括室內﹑陽台與公共設施面積在內。其計算方法是以皮尺實地測量出二牆心間的距離,長寬相乘求得其總面積,再按一平方公尺等於○.三○二五坪的比例換算成建物坪數。一般來說,賣主在出售房屋時均附有說明書,分別敘明本建物﹑陽台﹑公共設施面積坪數,出售面積即以此為依據,房屋完成後,其實際面積應與出售面積相符合。故買賣契約一定明兩者誤差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時,應依買賣價格計算,多退少補。地下數除應有之公共設施面積(如電機房﹑樓梯間﹑走廊等)外,可單獨登記所有權。一般來說,地下室是否包括於出售面積內,應依買賣契約書之規定,分別論定。有些出售與地面各樓層所有權人共有持分,有些由賣方保留或單獨出售,未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