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02-05-29

    民眾若有廣告物疑義,可多利用市府1999專線、市政信箱或提出書面檢舉,亦可洽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88,一起為更安全更美好的生活環境努力。

    • 102-05-29

    有七種類型的違規廣告物屬於重大違規,大多是屬於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的範疇,故列入優先查處範圍:

    (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且需辦理都審或已辦理美化更置廣告物等區域。

    (二)應申請雜項執照之廣告物。

    (三)結構、面板損毀或妨礙公共安全、消防救災。

    (四)妨害市容景觀、公共交通之廢棄廣告物或規格不符之廣告物。

    (五)廣告文字圖案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習慣。

    (六)屋頂樹立廣告物。

    (七)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檢舉之違規廣告物。

    這七種違規廣告物大多是屬於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的範疇,凡是這七種類型的廣告物,一經確認違規屬實,即通知限期10天內補辦手續或自行拆除改善,否則即依建築法處4萬元罰鍰並強制拆除,非屬上述優先查處之廣告物,則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 102-05-23

    (一)倘為施工中違建,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採取即時強制拆除措施,由本處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區隊,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執行拆除作業。

    (二)若為已完工新違建,經勘查認定完成查報處分及行政送達程序後,即責由本處拆除區隊列管,疏導違建所有人自行改善拆除;如屆期仍未配合執行拆除或改善不符規定者,本處將訂期執行拆除。


     

    • 101-04-11

    110年1月1日起,調整櫃檯服務(收件及領件))時間如下:

    一、上午08:30–12:30

    (號碼機開放抽至11:30整,至服務完成為止,無號碼牌恕不提供服務)。

    二、下午01:30–05:30

    (號碼機開放抽至16:30整,至服務完成為止,無號碼牌恕不提供服務)。

    三、午休時段(12:30–13:30) 櫃檯及電話停止服務。


    領件請逕洽櫃台或承辦人,並準時於領件時間前來,勿抽號碼牌。

    • 101-02-14

    可以,但您必須先進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加入台北通會員,或是透過建管處網站連結至市民服務大平臺(市民服務大平台僅為網路預約,須申請人臨櫃確認圖說後送印,並繳費後領圖)。


    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

    路徑:都發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執照檔案圖說複列印

    • 101-02-14

    可以委託代理人,除原須檢附之證件外,再加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101-02-14

    一、申請使用執照(存根)影本,不需附任何證件,直接至建管處資訊室申請﹝提供門牌號碼﹞,當場即可領件,每張工本費20元。(蓋有本處核發印章)

    二、亦可至本處執照存根查詢系統〔https://img2.gov.taipei/F100/F100.aspx〕,自行查詢使用執照號碼後,免費列印該執照(存根)影本。

    • 101-02-14

    請至本府南區二樓建管處資訊室辦理,並詳閱《市民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說明》:

    路徑:
     首頁→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資訊室→「建築執照檔案圖說複列印」→書證表單→市民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

    一、申請人資格: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起造人。
    (三)承租人。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最新報備完成者。
    (五)利害關係人(應備有司法單位證明文件指示須提供圖書複印)。

    二、檢附證件:

    1. 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需詳敘地址、地號及申請用途)
    2. 身分證件:申請人(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簽章。

    申請人為:

    (1)公司行號:變更登記表首頁(最後一次變更)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加蓋大小章。

    (2)法人團體:法人團體登記證書影本,及加蓋法人大小章

    (3)承租人者應併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附公寓大廈任期內變更主任委員核准(備查)公函影本主任委員身分證影本、及加蓋管委會、主任委員印章。或已完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 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選舉)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5)利害關係人應檢附利害關係存在之相關行政機關或法律爭訟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指  

            示須提供圖書複印。

    3. 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備委任書、代理人身分證件影本。

    4. 權利證件:申請書已填寫建物地址及地號經查所有權人身分無誤者(可免檢附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買賣契約書影本(已達完稅階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收據影本)、房屋稅單影本。

    三、領件:

     (1)原圖(已數位化):縮影圖及原比例圖資,收件後即可領件。
     (2)原圖(需4個工作日調原卷(含六日需6天)):領件時請持領件憑單或通知函至資訊室服務櫃台辦理領件事宜。
     (3)原圖之複印係委外作業,為免疏漏誤失,需經領件人現場確認圖說後送印,繳納費用並簽章領件。
     (4)公文:申請複印公文檔案之圖說工作天數另行洽詢。

    • 101-02-14

    A1尺寸為60元、A0尺寸為110元。

    • 101-02-14

    可以,請檢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附公寓大廈任期內變更主任委員核准(備查)公函影本、主任委員身分證影本、並於「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上加蓋管委會、主任委員印章

     

    或已完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選舉)。

     

    如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101-02-14

    有關新建工程施工造成鄰房建物損壞相關求償處理方式,可依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逕循司法途徑提民事訴訟解決;或由該受損建物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之委託人)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請求協助處理。
     

    • 101-02-14

    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另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二、(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1.2公厘厚度以上)設置,其高度應自地面起達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高度應自地面起3公尺以上。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為網狀圍籬。」,綜上所述,建築物施工場所應依上述規格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 101-02-14

    房屋建造完成交屋時,要注意房屋是否符合約定的品質?有無瑕疵?是否有偷工減料的情形?消防設備是否完善?是否依法領得使用執照?一切都合於約定後才辦理交屋。

    • 101-02-14

    建築物坪數通常包括室內﹑陽台與公共設施面積在內。其計算方法是以皮尺實地測量出二牆心間的距離,長寬相乘求得其總面積,再按一平方公尺等於○.三○二五坪的比例換算成建物坪數。一般來說,賣主在出售房屋時均附有說明書,分別敘明本建物﹑陽台﹑公共設施面積坪數,出售面積即以此為依據,房屋完成後,其實際面積應與出售面積相符合。故買賣契約一定明兩者誤差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時,應依買賣價格計算,多退少補。地下數除應有之公共設施面積(如電機房﹑樓梯間﹑走廊等)外,可單獨登記所有權。一般來說,地下室是否包括於出售面積內,應依買賣契約書之規定,分別論定。有些出售與地面各樓層所有權人共有持分,有些由賣方保留或單獨出售,未可一概而論。

    • 101-02-14

    如果想購買房屋,作為安家立業的起點,那麼,必須在事前盤算目前或將來的家庭人口數,大而無當或小而擁擠都不好。房間的多寡,一般四、五口家庭以三房兩廳為適宜,兩或三口家庭則為兩房一廳。

    • 101-02-14

    在預售制度下,房屋未蓋好前,購屋者對於其所購的房屋較難有一清楚的概廓,容易受誇大不實的廣告所矇騙,且一般市民對建築物將來使用法令並不了解,造成日後雙方買賣糾紛層出不窮,有鑑於此,乃有「購屋服務台」的設立,其主要功能乃在提供購屋者正確資訊,使購屋者能了解其所欲購買的房屋將來真實的情形,而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減少日後雙方糾紛。

    • 101-02-14

    為防止買了來歷不明的房地,致以後發生產權糾紛,故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應由出賣人先行提供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所有權狀等,並在合約上註明由賣方保證產權清楚,倘日後發覺該房地有任何糾葛情事,應由賣方負責理清,不要因此使權益受損。

    • 101-02-14

    建築物應依建築師設計並經政府機關核准的工程圖樣照圖施工。另外,建築商都附有售屋說明書,載明房屋的建材用料及其設備。
    買房屋時,可從售屋說明書上或實地參觀中,仔細比較該房屋的建材用料及其設備是否合乎理想?例如室內房間﹑陽台﹑樓梯間的地面,牆壁﹑天花板及壁櫥﹑門窗等選用的材料及設備之廠牌﹑規格﹑等級等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 101-02-14

    1.公開銷售房屋座落位置戶數、層數及公共設施範圍等。2.預售廣告是否與核准內容相符。3.土地使用分區及樓層用途。4.地下室產權。5.停車場位置。6.開工日期。7.工程進度。8.預定竣工日期。9.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資料及其他不涉及私權、房價等問題。

    • 101-02-14

    經查契約之訂定係屬民法債編之範疇,如有違約情事之發生亦屬私權糾紛,故仍需循司法途徑解決。如需法律諮詢,請撥市民法律諮詢服務電話1999#6168(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