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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11-2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有關「防火巷」一詞及其規定,業於修訂為「防火間隔」,按現行規定,並無防火間隔應設置之長度及寬度。

    • 100-11-28

    本市民間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管轄單位係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有關人民申請設立廢土棄置場,應委託本市開業土木技師,依「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相關規定向本處申請設置及營運許可。

    • 100-11-28

    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本市嚴禁設置T霸。

    • 100-11-28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及第50條規定:「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2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綜上所述,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服務人需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

     

    • 100-11-2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細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得,其網址http://law.moj.gov.tw/,或電洽本處公寓大廈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88。

     

    • 100-11-28

    有關設置廣告招牌燈是否有亮度的限制,於「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無規範。

    • 100-11-28

    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第一次會議須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倘若第一次會議人數不足,召集人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第二次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分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其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反對意見若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 100-11-28

    主任委員之任期若規約有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100-11-28

    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須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該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應備文件向本府報備。報備所須之書表資料請上本處網站下載( 首頁>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相關表格, 或至市民服務大平台網站下載(  市民服務大平台> 依機關分類> 都發局> 公寓大廈組織申請報備> 書表下載。) 

    • 100-11-28

    民眾可上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下載相關法令條例及書表資料。

    • 100-11-28

    可上建管處網站(網址:https://dba.gov.taipei/),進入中文版網頁後,點選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公寓大廈管理>6公寓大廈組織報備網頁查詢,即可知道所住大樓有沒有向本府申請報備核可。

     

    • 100-11-28

    按建築法規定該住戶顯然已經違反規定,對此情形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 100-11-28

    該住戶顯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報請管委會先行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再由管委會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並檢具已完成先行制止及違規人為住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報請本府處理。

    • 100-11-28

    專有部份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100-11-28

    如果大樓規約有規定禁止養狗,則不得飼養,若規約未訂定該規定則可以養狗,但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 100-10-26

    一、倘該游泳池公共設施僅對住戶開放,未涉及營業行為,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因公寓大廈公共設施屬共用部分,其管理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倘住戶對該公共設施之開放時間及方式有爭議,請提案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需向本處申請核備。

    二、若該游泳池公共設施對外開放涉及營業行為,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